肖飒:技术公司 how to 避坑“帮信罪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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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善如流。

题记:刑法的美德是宽恕。

近来,两高一部发布《关于处理电信网络欺诈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关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”(以下简称帮信罪)进行了进一步明确。学界关于“中性业务行为”入刑一向持有保留意见,帮信罪现在也成为犯罪数量增长速度显著的罪名之一。作为实务工作者,律师的社会地位尽管不高,但我们也肩负着为嫌疑人争取合法权利的重担,编撰此文章,期望对读者有所裨益。

肖飒:技术公司 how to 避坑“帮信罪”?

01

问题提出

实践中,帮信罪之“罪与非罪”鸿沟模糊,似乎从事实视点讲,采纳条件说(without A without B)几乎一切的客观上对犯罪行为有协助的行为都有协助犯之嫌。检方在法庭上常提出,没有科技公司的技能支撑和服务,电信欺诈案件就不或许完结,因而,科技公司的行为对法益侵害成果是存在“因果关系”的,即便是科技公司没有直接成心,依照间接成心的理论也完全能够到达“主客观相统一”,从而判定某一科技公司构成帮信罪,主张判刑X年,罚金X万元。

依照如上实务中检方逻辑,对成果有条件因果关系的行为都有协助犯之嫌,则或许会面对归谬的困境。犯罪者的母亲,由于生了犯罪分子就有协助犯之嫌?给犯罪分子送饭的外卖小哥有犯罪之嫌?将闲置房屋出租给犯罪分子租住的房东有犯罪之嫌?提供给犯罪分子进行交流的wechat又将怎么自处?显然,如是操作,不妥扩展打击面,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,亟待处理。那么,协助者的哪些行为才算协助犯或许构成帮信罪呢?究竟人们的行为鸿沟在哪里?

02

尝试处理

身为辩护人,我们的责任是找到辩点,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。因而,飒姐比较重视出罪的理论文章和思路,为此查询了知网上的学者论文。在阅读了陈洪兵、王华伟、周光权等教师的文章后,结合刑法理论,我认可周光权教师使用“客观归责”理论的处理途径,有理有据,不枉不纵。

客观归责理论,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的介绍非常明晰,在此复述一下:该理论由德国学者罗克辛从民商法理论中移植到刑法中,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关系问题和归责问题差异开来,分为三过程:(1)制作了法所不容许的危险(这里的“法”是指法次序);(2)危险在详细成果中完成了(不偏离,在标准维护意图之内);(3)成果存在于构成要件范围内(无别人责任或自我答责)。

在处理帮信罪问题上就能够依照客观归责的三过程,首先判断,一个技能方案或服务究竟有没有打破现有法令规则,创设了法次序不能容忍的危险(例如不能由于或许产生交通事故就阻碍高速公路的运行)。假如答案是肯定的,创设了不被法次序容许的危险,则要进行下一步判断。假如没有创设法不容许的危险,则无需下一步,直接可出罪。有些读者或许不适应,怎么就出罪了,不是要打击犯罪吗?!话说,刑法的效果不仅是打击犯罪,我们也得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守法者应有的权益和空间,否则,谁还敢干事,还敢创新。在刑事合规的场合,假使技能服务处理方案是下降了危险而非升高危险,就不能将协助犯的帽子扣在技能提供商头上。

其次,危险在详细成果中完成了。行为与成果尽管存在因果关系,且“行为人制作了法所不容许的危险”,但有必要完成这种不法危险,才干归责,假如成果并非基于这个危险,则不行归责。这里有个细分观念值得重视,“系争构成要件成果有必要具有可防止性”,假使即便行为人遵守留意责任,也无法防止成果产生,则法令课予行为人“无法完成的责任”,因而,不能归责于行为人。另外,构成要件成果有必要在留意标准的维护范围之内,假如法次序维护A个人财产权,就不能以破坏经济次序归责于行为人,必须厘清前置法究竟维护了啥法益,罪名又是要维护啥法益,两者得重合,否则前后不是一码事,无法归责于行为人。

再次,成果存在于构成要件范围内。也就是说,查验系争成果是否属于别人得过错或自我答责范畴。假如是被害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,那么,其脚残重伤成果不能归咎于石头及石头的主人。又如,甲将乙打伤,乙被救护车送去急救,急救医师麻醉不妥导致乙逝世,则乙的逝世不行归咎为甲的殴伤行为,尽管从事实上讲没有甲打乙,乙就不会去医院急救,但医师的行为不受甲的分配操控,其麻醉不妥的过错不行归咎于甲。

因而,关于技能公司而言,怎么从帮信罪中找到出罪空间(合规空间)?

1、技能公司的行为有无创设法所不容许的危险。主张先找到前置法(行政监管法规政策等),再找到自律行规、习气做法,从标准的视点进行价值评价,究竟技能方案和技能支撑有没有打破法令容许的范围。可类比交通规则,不能闯红灯、不能酒驾,但没说不能开车上路,也没说一切道路都不能超过80迈。危险社会要答应一定的危险事情,而不是秉承“水至清”的一刀切观念,贻误历史机会。必要时,主张技能专家与法学专家会诊,给出是否属于创设不容许危险的详细标准。但有个共识:下降危险的行为,不构成犯罪。

2、是否完成了不法危险。这就面对一个判断问题,是否存在“重大偏异”(成果的产生并不是行为人的做功,而是其他原因导致),成果是否能够防止(即便是完结了责任,成果也按时准点产生,那法令课予行为人这项责任就没有意义),标准维护意图究竟是啥(单车骑士案,德国法令规定骑单车有必要在夜晚有必要开灯,防止别人撞到骑车人,有个真实案例是由于单车A没开灯,导致B与C没看见彼此而相撞致伤残,无法归责到A的不开灯行为),技能派更是要留意,假使技能依照国标或行业标准,是否也无法防止收购者与被害者之间的悲剧,if 无法防止或与技能达标与否无关,则不行归责给技能公司。

3、是否不是技能公司责任,而是其别人或被害人自己导致的悲剧。技能被拿去监测或改装,原技能人无从办理技能后续问题,尽管前面代码是其所写,但也不能因后边改装、改造而出的问题,将成果扣在开创者头上。

我们真诚的期望,假如有技能公司由于帮信罪被追查刑事责任,一定要认真思考自己究竟是否契合上述条件,通过三重查验,只需有一处答案为否,则即可出罪,不用继续闯关“打怪”。假如都契合,也不一定必定构成犯罪,还要调查是否有其他阻却事由。后续案件中,更有证据等程序法问题有辩护空间。

我们也呼吁广阔辩护人,关于帮信罪不要满脑子是妥协和谈价码,认真看一看案子的根底状况,找到真正的辩点与检方PK,才值得对手尊重我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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